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,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,但網購「已」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無法作退換(如所購買是貼身內衣褲、刮鬍刀這類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商品,在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,有影響衛生的疑慮),相關及其他問題,可洽消費者保護會或向客服信箱提出詢問。